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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量物证认定凶杀案件3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8
微量物证是相对于常规物证而言的,是指与案件有关的遗留在犯罪现场上、被害人身上或罪犯从现场带走的,能够为侦查破案提供方向、线索,能够证实犯罪的各种微细物质①。近年来,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趋复杂化、智能化、专业化,有的犯罪分子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给我们的侦查破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微量物证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成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锐利武器。作者就参与的3例凶杀案件,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案例资料
   案例1:2003年12月3日10时30分许,叶某(女,18岁)到一暂住点专用公厕内小便,于11时40分许被人发现死在厕所内。尸体检验后发现,死者生前曾遭过扼颈、刀刺、撞头等暴力打击,死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阴道拭子PSA(-)。根据案情调查,该公厕前面紧邻一饭店,除暂住点内人员上厕所不用通过饭店外,外来人口如厕必须经过饭店。厕所唯一入口为上锁木门,拥有这木门钥匙的就是这个暂住点内的二十余人。经详细的现场勘查,该木门未见明显撬压痕,而据饭店老板反映,在该段时间内,没有外来人口进过厕所。自此,侦查目标就落在了该暂住点的人员上。除发现尸体的报案者外,其余人员均坚决否认案发后到过现场,在排除了相关人员后,最后将目标锁定在两人身上。由于搜索凶器未果,考虑到死者死前应有搏斗,且现场地面留有较大片的血迹,凶手身上可能留有血迹等情况,作者提取了死者的十指甲和两位嫌疑人的十指甲、衣服鞋袜等进行了初步检验,结果在一名嫌疑人的西服内兜里发现了稀释过的小片血迹(后证实为案犯作案后洗手时擦拭所留),并在其皮鞋鞋跟处找到了微量血痕。经DNA检验,该嫌疑人身上发现的血痕为死者所留。在事实面前,该案犯只能伏首认罪。

   案例2:2003年10月27日晚18时许,一位中年妇女在马路边突发四肢抽搐,口吐白沫,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作者抽血化验检出高浓度毒鼠强。在找到尸源后,发现死者没有服毒自杀的动机,案件初步判定为他杀。经案情调查,死者最近一段时间与其姨妈过从甚密,故将嫌疑对象锁定在死者姨妈身上。但其姨妈对一切均予以矢口否认,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于是考虑从寻找案犯投毒途径入手。作者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随身衣物进行了详细地勘验。最后在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感冒药(胶囊)盒装中发现了可疑微量白色粉末。该白色粉末经毒化检验证实为毒鼠强。在证据和侦查人员的强大心理攻势下,案犯交代了为谋财用感冒药(胶囊)骗死者服下致死的犯罪事实。
 
   案例3:2004年9月14日,宗某(女,32岁)报案称与其同居一室的倪某(女,40岁)死在出租房内。尸体初步勘验发现死者系被人掐颈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案情调查了解,宗某以前在天桥乞讨为生,后自己开了家清洁公司,其所谓的自强不息的女强人形象在多个媒体都予以报道过。死者生前从媒体处得知宗某的事迹仰慕宗某,专门从北京至温州投靠于她,两人因此也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死者知道了宗某曾经和男朋友合伙杀人的事情。在一次争吵中,死者揭发了宗某杀人的事实,于是宗某与其男友被判死刑,因宗某处于哺乳期予以取保候审。故宗某有杀人的动机,宗某却坚称死者被人入室抢劫时杀死,但其口供却漏洞百出,无法自圆其说,一会说四人入室作案,一会说一人作案,不过其不慎透露了一个重要人物的信息:刘某,男,30岁,曾与宗某在劳务市场接触过。由于宗某的关系,媒体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展开了跟踪报道,公安部门压力很大。宗某是如此的狡猾,想通过口供认定其犯罪是不现实的,只有通过零口供了。围绕作案人数大家进行了讨论,一时无法取得共识。作者对尸体进行了仔细检验,发现死者左小指甲内有微量血痕,将宗某十指甲及死者指甲送经DNA检验示:死者指甲内血痕为一男子所留,宗某指甲中有死者转移斑迹。很可能是两人共同作案杀死倪某。侦查人员带着极大的信心赶赴外地抓获刘某。将刘某血样与死者指甲内血痕DNA数据一比对,予以了同一认定。在铁证面前,刘某和宗某先后交代了“宗某雇佣刘某共同杀死倪某”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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