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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电子证据可维权 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要保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29
温州网讯 在温州不少商家推出了QQ冲洗照片、QQ外卖等服务,还有许多消费者通过购物网站进行网络购物,那么如果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受到了欺诈,该如何来维权呢?

  据专业调查公司艾瑞咨询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从2002年到2006年,全国网络购物总额在全国消费品销售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增长了14倍。上网购物的人数由500万增长到超过3000万,网购人数的增幅是上网人数增幅的两倍,在四个上网的人当中,就有一个在网上买过东西。

  但近年来有关网络购物的欺诈问题在我市也层出不穷。今年1月4日,鹿城工商分局洪殿、大南等工商所查获多起利用互联网无照销售假冒国际名牌运动鞋案,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标注“NIKE”和“adidas”商标的两种运动鞋共计125双,从外观看,这两种假冒运动鞋与正牌的几乎没有差别,极具欺骗性。还有消费者通过新城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把据称能把白发梳成黑发的梳子,结果用了3个月头发一点都没变黑。还有消费者向市区车站大道一家公司网购了一台低价电脑,结果2900元汇出后,却没收到货。

  商务部近日出台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交易存在风险,在使用网上交易之前要尽可能多方面地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并注意保存网上交易记录。《意见》提醒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它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这一条款意味着“电子证据”可作为维权证据,像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软件、电子文档等各类信息都可以成为“电子证据”,但前提是必须先经过指定机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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