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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报记者 张可
信用卡被盗后遭他人盗刷,是怪自己大意,还是该怪刷卡的商户不负责任?如果这样的纠纷引发诉讼,法院该如何判决?2007年10月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持卡人和商户均承担责任。
案 情
吃饭时丢失信用卡
2005年9月28日中午,郑州市民李先生和朋友一起在外面吃饭,这本是很平常的事,但他没想到,这次吃饭竟给他带来几万元的损失。李先生和朋友吃饭的饭店是位于郑州市东风路与政七路交叉口处的一家烩面馆,当天,他们在该饭店二楼吃饭。吃饭时,李先生将西装上衣脱下,随手搭在椅子的靠背上。13时许,李先生愉快地吃完饭后,却发现了一件极不愉快的事情,在他西装左边口袋里的钱包不翼而飞。
李先生的钱包里装有现金790元人民币、700欧元和11美元,还有两张股东卡、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身份证等物品。由于他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未设密码,他的信用卡被透支了32457.20元。当日16时30分许,李先生报案,警方立案。目前,该案尚未侦破。
李先生通过查询发现,丢失钱包的当天,他的信用卡其中有两笔消费记录共计达20760元,商户是郑州黄金海岸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黄金海岸公司)。李先生认为,黄金海岸公司作为其信用卡特约商户,在受理业务时须核对“卡面拼音姓名”、“卡背面预留签名”、“刷卡单据签名”三者是否一致,三者不一致或卡背面没有预留签名,收银员可以拒绝受理。而黄金海岸公司在签购单上的签名明显与信用卡签名不一致的情况下,却完成结算业务,违反了操作规程,致使其被透支消费20760元。对于自己的损失,李先生认为黄金海岸公司应当赔偿。李先生遂将黄金海岸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审 理
一审判决双方各担一半责任
一审庭审时,黄金海岸公司辩称,李先生信用卡丢失,是保管不善所致,且李先生在信用卡丢失后未及时报案,导致了他的损失。黄金海岸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核对审查信息义务,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侵权行为,故李先生的损失与公司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黄金海岸公司请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黄金海岸公司在受理银行卡业务时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谨慎审核义务,现李先生信用卡被他人透支消费20760元,黄金海岸公司对李先生的该损失具有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同时,李先生对自身财产保管不善,且在其信用卡丢失后未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如及时报案、挂失等,避免其损失扩大,对损失的产生,其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黄金海岸公司的赔偿责任。黄金海岸公司应赔偿李先生10380元(20760×50%),对李先生诉请过高部分该院不予支持。金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黄金海岸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10380元。
二审维持原判
接到一审判决后,黄金海岸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称,原审判决认定黄金海岸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是主观臆断、是错误的。该公司还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因为黄金海岸公司并没有侵害李先生的财产,而是盗卡人侵害李先生的财产。同时,黄金海岸公司认为原判举证责任分配有误,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黄金海岸公司有过错。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按照银联公司和特约商户签订的《受理银行卡协议书》中相关规定及银联公司给特约商户的重要提示的规定,特约商户在接受持卡人刷卡时,必须仔细核对“使用卡面拼音姓名”、“卡背面预留签名”与“刷卡单据签名”三者笔迹是否一致。如发现以上三者笔迹不一致或相差太大,商户应当拒绝结算。本案中,从盗卡人在黄金海岸公司处刷卡消费时在“两张刷卡单据”上的签名看出,两者明显不一致。李先生名字中有一个“会”字,而在黄金海岸公司处的签名中,“会”却被写成了“合”、“仝”。从盗卡人在黄金海岸公司处消费时在购物票上留下的签名与李先生在青岛饭店正当消费时留下的签名以及李先生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上签名比较,明显看出,不是同一人书写。综合本案案情,原审法院认定盗卡人在黄金海岸公司消费时,黄金海岸公司没有尽到谨慎审核的义务,给李先生造成了损失,判决黄金海岸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黄金海岸公司认为公司已充分尽到了应尽的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不久前,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黄金海岸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 法
特约商户有无审查义务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赵军胜和王献斌介绍,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废止了原《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须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经办人,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等内容。因此特约单位对签名笔迹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笔迹是否一致进行核对审查不属于法定义务。但是,发卡银行往往会与特约单位对上述相关义务作出特别约定,从而使其成为特约单位应当审查的的约定义务。本案中,黄金海岸公司便是按照银联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来确定其审查义务的。
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定审查义务,因而银联公司与各特约单位约定的审查义务内容不尽一致。本案黄金海岸公司作为银联公司的特约商户,双方之间签订有《受理银行卡协议书》,按照规定,特约商户在接受持卡人刷卡时,必须仔细核对三名一致,即“使用卡面拼音姓名、卡背面预留签名、刷卡单据签名”三者名称及笔迹是否一致。如发现以上三者不一致或相差太大,特约商户应当拒绝结算。
本案中,从持卡人在黄金海岸公司处刷卡消费时两张刷卡单据签名可以看出,两次签名就存在明显不一致。同时刷卡单据签名与使用卡面拼音姓名也不一致。作为特约商户黄金海岸公司显然没有尽到谨慎审核的义务,这对造成李先生的经济损失,起了主要作用。黄金海岸公司的过错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疏忽大意的不作为,这种消极的不作为侵害了李先生合法权利,故黄金海岸公司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合法持卡人有啥义务
赵军胜和王献斌称,信用卡合法持卡人对信用卡也应尽到一定的保管和注意义务。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在取得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这也便于特约商户核对刷卡单据签名与使用卡面拼音姓名、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同时,鉴于信用卡的便于携带和便于交易的特殊功能,因而信用卡也存在容易被他人冒用的风险,所以合法持卡人对其所持信用卡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同时,应当注意到信用卡卡体自身较小容易遗失,并造成风险,所以合法持卡人应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发现信用卡被盗后,合法持卡人应当立即挂失并及时报警。
赔偿责任该咋分
商户有一定责任,持卡人有一定责任,那二者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呢?赵军胜和王献斌称,本案中,李先生在当天13时发现信用卡和身份证等财物被盗,直到16时30分才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未及时到相关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故李先生对其财物被盗后的自身经济损失的扩大,负有一定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可以减轻黄金海岸公司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中,黄金海岸公司方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李先生方,故由黄金海岸公司对李先生的经济损失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更为合理和适当。但本案一审按照同等责任判决后,李先生方并未提起上诉,故二审维持原判并无不当。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